張家界民俗風情
土家族古代社會制度文化研究——經濟制度文化(三)
第三節 “改土歸流”時期的經濟制度文化 清朝初年,清廷繼續采用“以夷制夷”的民族政策,沿襲明代土司制度治理土家族地區。在經歷了康熙年間的大力經營后,政權穩固,國力增強,于是,清廷決定廢除土家族地區原有的土司制度,實行“改土歸流”。從此,土家族社會進入到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改土歸流打破了原土司割據一方、各自為政的局面,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政治機構;促進了地主經濟的迅速發展,封建領主經濟隨之解體;改變了封建領主制的土地關系及建立在這種土地關系上的人身依附關系;推進了土家族地區經濟、文化的發展,使土家族地區的社會發展水平基本接近中原漢族地區。 一、“改土歸流”時期的土地所有制關系 “改土歸流”是一場經濟體制的變革,從而導致了土家族地區土地所有制關系的重大變化。其一,除地主外,農民也獲得了對土地的支配權。“改土歸流”前,土司幾乎占有了全部的土地,是土家族地區的最大封建領主。改土歸流后,清廷將土司的原有土地(除去購置者),劃作三個部分,進行重新分配。一部分給土司和下屬官吏作為“賜地”,使這些土司失去了領主地位,變成了地主;一部分沒收入官,稱作“官莊田”,如永順縣就有“官莊田”十處四百二十五畝;_部分分給普通百姓自由耕種,使他們變成了自由耕種的農民。如龍山縣農民從政府獲得的土地就有二百九十多頃。另外,清廷還規定,農民可以自由開墾原土司占有的官山,“土官之官山,任民墾種。其魚塘、茶園、竹林、樹林、崖臘等項,任民采用,一無嚴禁,并不存成公家之物,而民咸優游往取,視若已有矣”。其二,地主與農民都擁有對土地的經營權。對地主的土地,不論是祖業遺產還是新近購置,不論是招佃開墾還是“改土歸流”后分得的,只要將土地的價值和數量呈報,官府即發給執照,確定“有產之家,永世為業”。對于農民的土地,無論是從官府那里分得的,還是自己開墾而取得的,農民只需每年向政府交納一定的“秋糧錢”,其土地可以自由處置。清王朝從政策上確認了地主與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其三,土地可以自由買賣。清王朝頒布了“禁違例爭贖遠余田產”的法令,允許并鼓勵土地的自由買賣。對“改土歸流”前“輕價出售土地或將土地立契給人的”,只要“無贖回字樣及失業多年之產,毫無憑據者,一概不許勒贖索找……如違,實行嚴拿,照例治罪,決不寬貸”。這些法令在保護土地買賣權利的同時,也刺激了土地的兼并。許多富庶之家,“亦復巍為望族”,許多“始而貿遷而來,繼而置產,迄今皆成巨室”。一時間,土地兼并之風盛行。土地價格日益昂貴,一有土地出售,都爭先議價,搶購土地,致使不少農民相繼失去土地,使土地集中現象日益嚴重。官僚、富商、大賈,狼狽為奸,巧取豪奪,農民深受其害。“富族奢麗,一里率二三家。”地主階級在土地買賣政策的保護下,迅速成長為土家族社會的新興階層,其勢力日漸壯大。從客觀上講,地主經濟的成長并取代原土司時代的封建領主經濟,這是一種歷史的進步。 改土歸流時期,土家族社會土地所有制關系的變動是伴隨著政治制度的變革而開始的。正是土司制度的廢除,才改變了封建領主的土地關系和廣大平民的人身依附關系,使廣大的農奴逐步轉化為自由農民,并擁有自己自由耕種的土地,因而,生產積極性有所提高,這對于促進土家族地區社會生產的迅速發展,無疑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改土歸流”時期的賦稅形式 “改土歸流”后,清廷在原土司地區,重新丈量土地,清理糧錢,編丁納賦,實行了同內地統一的稅收政策,并規定“土民秋糧,依照原額征派,永不加耗”。取消了土司時期按人按戶“一切雜派私征”,而代之于“按田肥瘠,分別升科”的一般征稅方法。 “改土歸流”結束了土司時期土家民眾沉重的賦稅負擔,耕種土地的農民只需向朝廷交納一定的秋糧稅,并且與同期的內地農民相比,秋糧賦稅的負擔要低。例如,永順府所轄永順、保靖、龍山、桑植四縣,每年每縣只需完成秋糧稅二百八十兩。清政府還規定土家族地區的秋糧賦稅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予以減免。例如,乾隆元年、二年,施南府秋糧全部給予豁免。同時,清廷還革除了土司時期規定的給大、小官贈送禮物等各種陳規陋習二十多項,規定“傭覓民夫,宜酌定夫價”。清王朝采取的一系列減輕農民負擔的賦稅政策,有利于土家族地區社會生產的發展。 清王朝改革土家族地區賦稅形式的同時,鼓勵土家族地區的農民開墾荒地,并招募漢族地區的農民前往土家族地區開荒種地。對于開墾百畝以上者,則“重加獎賞”。對窮困無力之家,只要保正出具證明,官府即借給農具、種子,這一政策使大量漢民涌入土家族地區,開墾荒地,繼而出現了“改土后人民四集,山皆開墾”,“包谷不糞而獲”的可喜局面。例如,古丈廳已耕種的田地,十分之三是水田,十分之四是熟地,十分之一是旱地,只有十分之二的巖荒地。大片肥田沃土的有效使用,為土家族社會經濟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三、“改土歸流”時期社會生產主要部門的狀況 “改土歸流”,從一定意義上講,是清王朝發動的自上而下的生產關系解放運動,它極大地減輕了農民的生產負擔,促進了土家族地區農業、手工業及商業的進一步發展。 (一)農業生產的發展狀況 清廷重視對土家族地區的農業開發,改土歸流后,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首先,分配一部分土司田地給農民,并鼓勵農民開墾荒地;其次,減輕賦稅,提高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再次,引進先進生產技術和優良品種推廣使用漢族地區的耕作方法和生產經驗。同時,引進并推廣“筒車”、“蜈蚣車”、“沖簡”等水利工具,興修水利設施。這些措施的有效實施,改變了土家族地區農業相對落后的面貌。 隨著農業生產的發展,農作物的種類也大幅度增加。土家族地區當時的谷物品種與鄰近的漢族地區的谷物品種大致相同,主要有稻谷、包谷、麥類、黃豆、高梁、粟等。稻谷種植的品種有中稻、晚稻、糯米稻、黏米稻。例如,永順的農作物的品種達20余種之多,有“紅腳黏、桂陽黏、柳條糯、馬尾黏、龍須黏、青黏、麻黏、高腳糯、矮腳糯、九月糯、百日早、黃瓜早等”。 經濟作物也有較快發展。桐油、茶油、茶葉、棉花、苧麻、蘭靛、黃臘、蜂蜜、生漆等逐步成為土家族的主要交易商品。特別是桐油,已成為土家族外銷的大宗商品,經濟價值極大,“刺桐,葉如丹楓,有刺,又稱膏桐、荏桐,俗稱油桐,實大而圓,粒大如楓子,取作油漆。沿山種之,自上而下,行列井然。龍民多藉此以為利,商賈趨之”。 (二)手工業的發展狀況 “改土歸流”后,大批漢族地區的手工業者遷入土家族地區城鎮和鄉村,他們帶來了許多先進的手工業技術,使土家族地區出現了“攻石之工,攻金之工,博植之工,設邑之工”,“一切匠作,莫不會有”的局面。 手工業內部出現了一批專業的木匠、篾匠、石匠、磚匠、瓦匠、鐵匠、機匠、彈匠、皮匠、鞋匠、首飾匠、染匠、油漆匠、裁縫匠、鋸匠、銅匠等。這些手工業者開始脫離農業生產,成為職業的能工巧匠。紡織業也有較大成就。土家族婦女紡織、編織、刺繡的土紗、土布和土花被面“西蘭卡普”等產品,除了自己使用外,其余的都通過商人銷往外地。此外,礦產、冶煉、燒石灰、磚瓦生產等產業,開始形成一定規模。 (三)商業的發展狀況 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帶動了商業的繁榮和興旺。“改土歸流”后,清政府廢除了土司時期對外來商人的勒索和限制的陋習,極大地提高了工商業者經商的積極性。于是,大批的外地商人進入土家族地區,紛紛與當地的商戶及居民進行購銷活動,從而大大促進了土家族地區商業貿易的發展。 隨著商業的快速發展,土家族地區形成了遍及城鄉的商業網絡,無論是陸路交通要道,還是水路交通樞紐,都發展成為商品集散的中心,發展成為城市的坊市及鄉村的墟場。僅永順縣就有大小坊市和墟場四十三處,分別按農歷三天、五天、十天一集,進行物資交流,自然形成小塊經濟中心。 商業的發展,既加強了土家族地區與毗鄰地區的物資交流,又方便了土家族地區人民的生產生活。例如,土家族地區的桐油、茶油、土堿等大宗商品以及茶葉、藥材、生漆等土特產,可以實現與其他地區生產者的金屬工具、布匹、食鹽等商品的正常、順利交換。“改土歸流”前,由于商業貿易不暢,鹽價昂貴,只有土官和富貴人家才能買得起食鹽。“改土歸流”后,清王朝在城鄉各商業網點設專商經營川鹽、淮鹽,鹽價大幅降低,使農民也有能力購買食鹽。總之,商業貿易的發展,在為城鄉人民生活提供便利同時,也有利于土家族地區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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